(一)注冊申請。
1.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材料審核、實地驗核;經審核符合注冊條件的,主管海關制發《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注冊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2.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變更申請。
1.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面積發生變更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類型發生變更的、《注冊登記證書》所載其他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變更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2.經審查同意變更的,主管海關換發《注冊登記證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且重新申請設立;經審查認為不屬于變更情形的,主管海關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書面告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辦理其他相應的海關手續。
(三)注銷申請。
1.提交注銷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申請。
2.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內存放的海關監管貨物已經全部依法處置完畢,相關海關手續也已經全部辦結的。
3.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涉及走私案件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相關案件已經結案的。
4.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注銷的,主管海關應當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經營企業應當交回《注冊登記證書》。
5.經審查不符合注銷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材料名稱 | 材料填寫樣本 | 材料類型 | 來源渠道 | 材料份數 | 材料必要性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 下載示例樣表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變更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延續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關于注銷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資質的書面申請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下載示例樣表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 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銷決定書 | 下載示例樣表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電子或紙質1份 | 必要 |
申請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范圍相一致的工商核準登記;
(三)具有符合《場所設置規范》的場所。
由法人分支機構經營的,分支機構應當取得企業法人授權。
申請人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申請材料齊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屬于受理申請的海關職權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