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受理,申請人向海關總署遞交材料(申請設立口岸進、出境免稅商店時由擬設地直屬海關代為接收資料并完成實地檢查,并將結果反饋海關總署);
(二)海關總署受理后進行審核,征求相關海關意見;
(三)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法律文書。
(四)詳細流程圖:參見辦理流程可下載文檔。
| 材料名稱 | 材料填寫樣本 | 材料類型 | 來源渠道 | 材料份數 | 材料必要性 |
|---|---|---|---|---|---|
| 設立_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 設立_免稅品銷售場所及免稅品監管倉庫情況說明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 設立_免稅商店的中標通知書 | 無 | 原件或復印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 變更_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 變更_情況說明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 注銷_申請書 | 無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紙質/電子1份 | 必要 |
因申請書等材料無固定格式,申請人自行提供即可。
(一)具有開辦免稅商店業務資質和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免稅品銷售場所及免稅品監管倉庫;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向海關提供免稅品出入庫、銷售等信息;
(四)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其中申請設立口岸免稅商店的,口岸免稅商店所在的口岸年進出境人員應當不少于5萬人次;
(五)具備包括合作協議、經營模式、法人代表等內容完備的企業章程和完備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