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公司變更-合伙企業變更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1、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署的《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1)名稱變更的,且辦理了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登記的,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涉及企業名稱轉讓的,還需提交加蓋轉讓雙方企業公章的企業名稱轉讓合同(協議)、名稱轉讓公告;加蓋公章的轉讓雙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轉讓方企業名稱變更或企業注銷的核準通知書。
(2)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場所跨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變更的,提交繼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繼任代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5)合伙企業類型變更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已申請了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登記的予以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未申請名稱變更核準登記的,無需提交。
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提交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頒發的各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6)合伙企業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7)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8)出資額、出資方式變更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5、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6、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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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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