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二、房產稅
(一) 從租計征房產稅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時,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適用稅率
(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綜合《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以及《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等的規定,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如下:
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之月起,計征房產稅。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自建成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 房產稅地價計入房產原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大于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四) 工業違章建筑繳納房產稅
違章建筑因辦理不了產證,存在少繳漏繳風險。符合稅法中房產定義,按照權屬未定的房產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五) 免租期或無租使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六) 轉租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由于轉租者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對轉租者取得的房產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房產轉租,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七) 從價計征房產原值
按照房產的計稅余值計算應納稅額時,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1.2%
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30%)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三、印花稅
(一) 稅目及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文件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立合同人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二) 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出租方及承租方均為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納稅人。
四、增值稅
(一) 增值稅(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現代服務-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9%(簡易征收5%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按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
(二) 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