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注冊公司小編獲悉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法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對這一條款最終敲定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將來消費糾紛處理當中,如果特別法有所規定就從其規定;若沒有,則司法部門要根據平臺的過錯、責任性質和比例等具體情況來開展對應的認定與追責。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后新增的一類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