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開發區注冊公司核準名稱的材料及注意事項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機關與擬設企業登記機關不一致的,且申請人直接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擬設企業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初審意見表》。
5、根據上述文件,核準機關無法確定擬設企業的登記管轄機關的,可以要求提交股東身份證明。
【2】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預先核準企業名稱調整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在原核準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對已核準名稱的注冊資金、登記機關進行調整。調整登記機關的,還需提交擬設立登記機關的初審意見,并在初審意見中載明此名稱系從原登記機關調整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