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時適用本規范。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6項材料,需要提交《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